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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關於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企業數位人才實作培育補助

     由於數位人才為促進企業各層面推動數位轉型之重要根基,如何藉由提升學校教育與產業需求之契合程度,有效培育具即戰力的數位實作人才,實為首要之務。

     爰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期以補助企業的方式,由公司根據其需求,針對在校學生或內部正職員工,規劃扎實的實作能力培育計畫並落實之。前者藉由產學合作,強化在校學生對焦iPAS人才規格,強化技能實作以銜接就業;後者則透過客製扎實的在職員工實戰培育,有效提升職場專業力,透過雙軌並行,達到培養數位人才之目的。

一、113年申請資格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為正值[1]

()須為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2]

 

[1]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係指個體財務報告書或個別財務報告書,非合併財務報告書);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2]行業別認定依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上所營事業資料證明。

(1)製造業:其「所營事業資料」代碼需包含製造業(C)開頭者。

(2)技術服務業係指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所營事業資料」代碼需包含顧問服務(I1)、資訊服務(I3)、檢驗維護業(IF)、研究發展服務(IG)開頭者,並應檢附三年內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影本。

 

 

二、113年補助類別

補助類別

(一) 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 1. 以專四、專五 、大三、大四及碩士以上在學學生為實作培育對象。 2. 規劃以iPAS相關之數位人才職務內容為限之人才養成實作培育計畫,每案執行期限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培育期2個月(每人培訓時數至少250小時)、或培育期3個月 (每人培訓時數至少380小時)或培育期4個月 (每人培訓時數至少510小時),並提供實作培育對象優質薪資。 3. 實作培育計畫內容須包括培育目標、培育方式、培育內容、培育實作場域規劃等,並應輔導受培育者報考iPAS,加強並鑑定其專業領域的實作能力。 4. 須提出參與本案學生,經實作培育結束後,培育成效、留(聘)用與優質工作條件規劃。

補助類別

(二) B類:iPAS能力加值實作補助 1. 以在職員工為實作培育對象。 2. 規劃以iPAS相關之數位人才職務內容為限之能力加值實作培育計畫,每案執行期限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培育期3個月,培育之在職員工至少5人,每人培訓時數至少380小時。 3. 實作培育計畫內容須包括培育目標、培育方式、培育內容、培育實作場域規劃等,並應輔導受培育者報考iPAS,加強並鑑定其專業領域的實作能力。 4. 培育計畫結束後,申請單位須繳交實作培育對象之具體培育成效 (如:工作績效提升等質化及量化成果)。

補助類別

C類:iPAS專案應用實作補助 1. 以專四、專五 、大三、大四及碩士以上在學學生為實作培育對象。 2. 規劃以iPAS相關之數位人才職務內容為限之專案應用實作計畫,每案執行期限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培育期2-6個月,每人培訓時數至少64小時及專案執行至少1案。 3. 專案應用計畫內容須包括公司簡介、現況說明、因應數位化改善議題、改善方法、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制等,並應輔導受培育者報考iPAS,以加強並鑑定學生專業領域的實作能力。 4. 培育計畫結束後,申請單位須繳交個人或團體實作專題報告 (含工作績效提升等質化及量化成果)。

iPAS相關之數位人才職務包括自辦項目:智慧生產、巨量資料、物聯網、資安、營運智慧、感知、工具機、3D、機聯網、天線、電磁相容、電動車、電路板、機器學習、色彩、食品品保,及民間採認項目:機器人、自動化、電控系統、機械、機械設計等項目,詳細內容可查詢能力鑑定項目說明

三、113年補助經費標準及上限

(一) 經費編列範圍須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科目為限,科目如下:

A類:

iPAS人才養成

實作補助

1.     人事費(含投入本計畫之人力、學生之薪資及顧問、專家費)。

2.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含在校學生、在職員工實作培育時所必須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軟體之使用及維護)

3.     業務費(含學生、在職員工實作培育時所發生之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含數位學習)、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資料收集費等)

B類:

iPAS能力加值

實作補助

 

C類:

iPAS專案應用

實作補助

 

1.     人事費(含投入本計畫之人力、學生之薪資)。

2.     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含學生實作培育時所必需使用之機器、儀器設備、軟體之使用及維護)

3.     業務費(含學生實作培育時所發生之講師鐘點費及教材費(含數位學習)、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委託勞務費)。

(二) 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由「公司配合款」與「政府補助款」組成,單一申請案中,各會計科目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該科目總經費50%。經費編列應符合附件一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三) 每家公司僅可申請1A類與B類可合併申請,申請之「政府補助款」金額合計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C類不可與其他類別合併申請,申請之「政府補助款」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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