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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S專業工程師考試
專業工程師考試

塑膠材料應用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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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需知

1. 攜帶物品:

A.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或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以下簡稱身分證件)應試。未報名考生不得入場。

B. 鉛筆、藍/黑色原子筆、橡擦、修正帶、尺;非應試用品包括書籍、紙張、飲水、食物、皮包、收錄音機、手機、鬧鐘、翻譯機、電子通訊設備及其他無關物品不得攜帶入場應試,違者扣分。(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試,考場恕不負保管之責。)

2. 試場規則:

A. 考生應於每節考試前5分鐘依教室外張貼之「考生座位圖」座位號碼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20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20分鐘。

B. 考生應憑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之考生座位標籤旁,以便監考人員核對。

C. 考生應依監考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3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或指定場所。入場前請將手機關機,鑑定中若手機發出鈴響,將視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通聯者將不予計分。

D. 考生應自行檢查試卷、座位標籤之正確性,遇有不符,應即舉手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E. 考生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時,應經監考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F.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違者經勸阻無效,將不予計分。

G. 鑑定前發現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證書核發後發現者,將撤銷其取得授證資格,並吊銷其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a)冒名頂替者、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或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b)以詐術或其他不正常方法,使鑑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H. 上述僅列出部份試場規則,其他關於本鑑定之各項試場規則,參照能力鑑定網站公告之「考生應攜帶物品及試場規則」辦理。

3. 考生對試題如有疑義,得於當科鑑定時,向監試人員依疑義考題處理須知申請。

4. 若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將在能力鑑定網站公布,不個別通知考生,考生請留意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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