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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作業申請須知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為強化民間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之優質單位參與,以擴大及充裕產業所需人才,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單位及辦理之鑑定項目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

(一)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以及依法許可設立

    之財團法人。

(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署業管產業具關連性,該採認項目屬經濟部定義之師級專業人才範疇。

(四)申請採認項目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辦理具一定程度品質與績效。

(五)申請採認項目之獲證者取得企業優先面試、聘用、加薪等企業採納有實績者。

(六)申請採認項目之能力鑑定考試方式採公開辦理,且申請單位業務辦理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者。

三、申請方式、應備申請文件及受理方式:

(一)採線上送件。

(二)至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

網址:民間證照採認申請網址(另開新頁)並將申請文件電子檔上傳,無需繳交紙本。線上填表申請送出後,系統將自動發送申請成功信件至申請單位聯絡人信箱。

收件日期認定:

(一)以系統線上申請完成日期為依據。

(二)於每季第二個月20號前申請完成者,可排入當季審查作業,審查作業以每季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應備申請文件: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申請表(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申請文件檢核/審查表。

(三)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含變更事項登記卡)。

(四)申請單位專業背景與申請採認鑑定項目關連性佐證文件。

(五)企業採納實績佐證文件。  

(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審查案件摘要表。

(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民間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自評報告書(報告內容以15頁為限)及相關附件:申請項目所依據之能力標準或職能基準、申請項目證書樣張、當年度(或最近一次)考試簡章。

上開表件,請於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網民間採認專區下載申請文件(附錄一)。

 

五、申請採認需注意事項

(一)同一能力鑑定項目名稱有不同能力分級者,得以同一採認申請案辦理;惟本署得保留僅對其中符合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規劃對象或級等之鑑定項目採認的權利。

(二)同一申請案之發證單位超過一個時,可由任一單位代表提出申請,其餘單位需於「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採認申請表」加蓋該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三)發證單位若含政府機關者,不具備申請資格。

(四)凡涉及生命、財產、公共安全、法規及公權力行使之能力鑑定,皆不屬本署採認範圍。

(五)申請單位提出之申請文件需據實書寫,若有不實或欺瞞、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六)申請單位所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單位與審查委員將盡資料保密之義務。 

 

六、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

1.書面審查,文件不齊者通知補件,資格不符者逕予核駁。

2.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進入專業審查階段。

(二)專業審查

1.專業審查由執行單位所聘請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2.專業審查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及詢答。

3.專業審查項目:

(1)人才能力鑑定產學效益

A.企業採納:如企業認同家數、公協會的支持與參與、獲證者就業率、薪資、升遷等方面之實質效益表現、企業員工宣導、促進獲證者就業機制或做法。

B.學校認同:如學校系所認同家數、廣宣聯結、課程輔導、學生團報、鼓勵機制等實際成效。

(2)鑑定作業程序品質

A.能力標準發展或引用依據:如職能基準。

B.規劃建置作業品質:制度規劃、試題建置、試務作業、抱怨處理、品質規範、文件管理等事項之嚴謹程度。亦可由國際通用之鑑定機構品質標準(如ISO17024)證明之。

C.業界參與及實務契合度:規劃辦理過程中,產業團體/企業參與度、委員人數與配比、實務契合度等方面之實際表現。

(3)申請單位營運實績

A.營運能力:組織架構、人員素質、管理、財務收支是否合宜。

B.能力鑑定項目廣宣及實績:授證人數、考證人數、廣宣說明活動。

 

七、採認項目效期及展期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經採認或展期之項目,由本署函復申請單位,並登錄在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網「採認通過專區」。

(二)本採認有效期為三年,採認有效期間內,每年須接受執行單位追蹤查核(附錄三),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申請單位每年通過執行單位追蹤管理且無重大缺失,得於採認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者,得展期三年,所採認項目倘若經查核通知須改善而未在期限內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八、申請單位獲得採認後,應配合追蹤查核事項如下:

(一)配合執行單位提供採認能力鑑定項目簡章、相關推廣活動與廣宣資訊,以及定期提供所採認之能力鑑定項目執行成果等。

(二)不定期接受本署或執行單位訪視,以確保符合作業品質規範。

(三)申請單位之採認項目通過本署審核公告,可於實體廣宣品、電子廣宣文件、網站推廣使用,不擴及單位及個人之其他行為保證。

(四)能力鑑定採認項目列入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體系,並推薦至教育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

(五)採認有效期間內,若鑑定項目之申請單位、負責人、考試科目、職能內涵、發(換)證標準有變更,或對繼續遵守採認作業規範有異議,請於2個月前以書面敘明變更內容及理由函送執行單位核備,以利後續必要作業及程序之處理。

九、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追蹤。

(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三)未依本署或執行單位規定相關程序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四)鑑定考試作業有不公平之情事,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五)藉由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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