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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審查

一、審查原則

邀集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籌組審查委員小組

114年企業補助計畫書專業審查評分內容

114年企業補助計畫書專業審查評分內容

1.計畫目標與實施策略(40%)

(1) 申請單位需為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的認同廠商,若有運用iPAS能力鑑定於企業人才發展之選、育、用、留者尤優。
(2) 過往是否曾申請過iPAS企業數位人才實作培育補助,並闡述如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精進計畫,及有效整合內部或外部培育資源。
(3) 企業申請緣由與背景說明之完整性,並透過工具分析現況,找出痛點或之合理性,進而明確設定計畫目的與改善目標。
(4) 申請單位需具備人才培育能量,並完成訓練、輔導、考核等系統性培育機制規劃,分析學員訓練需求與評估實作環境,依教學目標設計教學方式及課程架構等,運用自身或與大專校院合作的實作場域,針對學生及在職員工進行實作能力扎根培育計畫,並推動其報考iPAS考試,以確保培育成效。
(5) 為培訓學生提供優質實習機會、留任薪資或其他激勵機制,以提升學生的學習投入與職場銜接度。
(6) 其他計畫執行特殊性,如整合產業痛點或轉型目標,並導入AI智慧應用、鏈結供應鏈廠商共同培訓等特殊策略。

2. 培育內容(30%)

(1) 實作人才培育內容對應iPAS數位相關鑑定項目。
(2) 針對企業數位轉型轉型目標或痛點,規劃之培育課程(包含時數、講師、場域與安排專人培訓指導等)和實作應用內容,符合數位人才所需能力並具合理性。
(3) 透過產學合作或安排外部輔導團隊,共同規劃數位轉型/導入訓練課程與搭配專案實作,確保其專業性。
(4) 企業對於受訓學員(學生/在職人員)之掌握程度。
(5) 鼓勵增加培育對象中學生的比例,以充裕企業所需人才。

3.預期成效(20%)

透過實作培育計畫,提升學生及在職員工實作經驗與專業能力,並達成數位人才補充之具體效益。關鍵指標包含促進學生及在職員工報考iPAS考試的人數與成果、實作培育對學生專業能力提升之效益、就業銜接職缺之薪資、學生留用率、獲證後承諾薪資調整及專業加給幅度,及企業執行實作本計畫後所衍生之效益提升(如人均產值上升、銷售額成長、成本降低、作業良率提高、專案開發時間縮短、設備效率提升等),或其他可量化或質化的預期成果。

4.經費編列(10%)

經費編列需符合實作培育計畫的需求,並確保合理性,且須遵循相關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二、審查優勢項目

審查優勢項目

審查優勢項目

若申請內容符合以下,則具有審查優勢。

  • 基礎面:
    1. 已建立產學合作,著重培育學生:已先行與學校簽訂產學合作,並掌握且可完整提供受訓學員名單;培育對象學生占培育總人數比例大於30%者。
    2. 未曾申請過或已申請過但可提出精進/擴散效益:未曾申請過本計畫者,或曾申請通過且無不良紀錄之廠商,並能明確指出精進之處與優良成效(如高留任率、加薪、升遷等)。
    3. 培訓規劃:培訓實作規劃包含AI應用規劃、採供應鏈聯合培育等。
    4. 企業所屬地區:中部、南部或或離島。
  • 應用面:
    1. 鼓勵報考能力鑑定:積極輔導員工參與iPAS考試,且通過考試的獲證率優於全國平均水平者,尤為優先。
    2. 優質實習與留任加薪:提供學生實習薪資超過時薪250元以上,於所培育的學生取得iPAS證書後,承諾留任學生之月起薪,
      大學生每月薪資40,000元以上,研究生每月薪資45,000元以上,或佐證其薪資高於同職務/地區/學歷之平均薪資10%以上。
    3. 運用iPAS於企業內部選用育留:企業內部擬定相關辦法或規章,將iPAS列為認可之證書,並依培育員工取得初、中、高級證照,承諾提供獲證獎金、加薪或升遷等激勵措施。
    4. 與 iPAS 機制高連結性:加入企業認同並已於iPAS媒合平台刊登職缺、曾聘用iPAS獲證者、鼓勵團報等。

三、審查結果公告

計畫辦公室將審查結果報產業發展署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並檢送審查委員建議修改事項,請各核定補助單位依上開核定公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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