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簽約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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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簽約與執行流程
(一)計畫經費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經費及公司配合款二項,均列入查核範圍。
(二)受補助公司應獨立設帳,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核定之政府補助款及公司配合款比例核銷。
(三)若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內,學生及在職員工實際總培育時數未達本計畫規定最低應培育總時數時,將按比例酌減實際可認列之補助款。(算法請參閱須知)

補助款算法
(四)公司應配合本局或計畫辦公室會計查帳作業,於指定時間繳交相關帳務查核資料,如因帳務查核資料不齊或違反經濟部報核規定,需無條件繳回政府補助款。
一、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安排實地追蹤訪視,以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
二、申請「A類:iPAS人才養成實作補助」之受補助企業,於計畫執行期間應為學生投保勞保且編列薪資,按月計酬之薪資,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受補助單位應推動培育對象參與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考試,並以企業為單位,協助培育對象報名、繳費、培育及參加考試,未執行者,計畫得視其情節核駁下一年度該受補助單位之申請案件。
四、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為審查受補助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受補助單位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五、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計畫內容等),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日1個月前(含例假日),具函相關變更內容,以書面通知計畫辦公室完成變更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需配合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之要求,提供本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做績效追蹤及考核,並配合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表、參與計畫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
七、本計畫如有下列情形,申請補助單位必須遵守,且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本局總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二)本局或本計畫經費若經立法院凍結者,甲方得就預算凍結部分訂定本計畫凍結之工作項目及金額,乙方於甲方通知後不得執行及動支。
(三)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中,若因經濟部工業局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因未及審議通過或遭刪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或無法按計畫如期撥付時,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減撥、調整、停撥補助款項或終止契約,受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提出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