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簽約與執行
一、 計畫簽約 (一) 經核定通過計畫之受補助單位,應根據核定經費與審查建議修改計畫書,於規定期限前,檢具修正完成後之計畫書等相關資料,與本署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辦理簽約作業事宜,做為計畫執行與撥付政府補助款之依據,逾期未辦理簽約者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二)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規格內容業經審查作業核定補助後,簽約計畫書執行內容不得低於原提「計畫申請書」所承諾之規格條件。二、補助款撥付:(一) 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採分期方式撥付: 1. 第一期政府補助款(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50%):於完成簽約程序後,公司檢附請款單據向計畫辦公室申請。 2. 第二期政府補助款(計畫核定補助金額 50%):於計畫期間結束後,最晚於113/11/30前提交結案資料(包含請款單據、紙本結案報告1式1份與電子檔),向計畫辦公室申請進行結案作業。三、計畫執行與管考:(一)本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安排實地追蹤訪視,以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計畫內容等)或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日1個月前(含例假日),具函說明相關變更內容,以書面通知計畫辦公室完成變更申請或終止契約.四、計畫結案: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需配合本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之要求,提供本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進行績效追蹤及考核,並配合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表、參與計畫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
(一) 計畫經費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經費及公司配合款二項,均列入查核範圍。
(二)受補助單位應獨立設帳,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核定之政府補助款及公司配合款比例核銷。
(三)若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內,學生及在職員工實際總培育時數未達簽約計畫書中應培育總時數時,將按比例酌減實際可認列之補助款。(詳細算法請參閱須知)
培育時數算法
(四)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產業發展署或計畫辦公室會計查帳作業,於指定時間繳交相關帳務查核資料,如因帳務查核資料不齊或違反產業發展署報核規定,需無條件繳回政府補助款。
一、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安排實地追蹤訪視,以瞭解本計畫執行情形與經費支用情形。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為受培育者投保勞保且編列薪資,按月計酬之薪資,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於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執行結束後2個月內,針對受補助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減薪、不得裁員,若違反上述情形,將視情節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經費。已核發者,計畫應追繳已撥付受補助單位之全部或部份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單位應推動培育對象參與經濟部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考試,並以公司為單位,協助培育對象報名、繳費、培育及參加考試,未執行者,計畫得視其情節核駁下一年度該受補助單位之申請案件。
五、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為審查受補助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受補助單位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六、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計畫內容等)或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截止日1個月前(含例假日),具函說明相關變更內容,以書面通知計畫辦公室完成變更申請或終止契約。
七、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3 年內,需配合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之要求,提供本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進行績效追蹤及考核,並配合填報成效追蹤調查表、參與計畫成果展示與宣導活動。
八、本計畫如有下列情形,申請補助單位必須遵守,且產業發展署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一) 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產業發展署總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二) 產業發展署或本計畫經費若經立法院凍結者,產業發展署得就預算凍結部分訂定本計畫凍結之工作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於產業發展署通知後不得執行及動支。
(三)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中,若因產業發展署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因未及審議通過或遭刪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個案計畫政府補助款或無法按計畫如期撥付時,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得減撥、調整、停撥補助款項或終止契約,受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產業發展署或所指定之計畫辦公室提出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